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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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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所督办的事项应当提出改进建议。收到改进建议的本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反馈改进情况。改进建议未被采纳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将改进建议提交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定后,责成被督办单位执行。
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一)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信访事项的;(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三)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四)未按规定反馈重要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五)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六)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复核意见的;(七)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依照《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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