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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一)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信访事...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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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全文》第二十二条内容是: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接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做好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二)对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予以受理,并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内容确定办理单位;(三)对属于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下级公安机关。对其中的重要信访事项,可以向下级公安机关进行交办,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办结报告。下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地级以上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信访事项情况;下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如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师。
公安机关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后,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复查、复核意见。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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