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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其他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5月15日法释〔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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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死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条文]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年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条文】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关法律】《枪支管理法》第三条国家严格控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举报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国家保护举报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第三十二条严禁邮寄枪支,或者在邮寄物品中夹带枪支。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拘留。(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和场所携带的;(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制造或者销售仿真枪支的;不及时报告的;(五)制造或者不及时制造或者销售的;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行制造。销售金额不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失去知觉的各种枪支。
一般指能引起爆炸的物质。如炸药、雷管、黑火药等。粉尘、可燃气体、燃油、锯末等在特定条件下引起爆炸的物质,广义上也属于爆炸物。我国对爆炸物实行严格控制。并规定严禁携带爆炸物进出公共场所、车辆等公共场所。《关于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6日发布。为依法惩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行如下修改:一、将《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或者非法储存爆炸物的行为。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九条: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及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或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符合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标准,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免除处罚。有前款情形,数量虽符合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标准,但也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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