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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2年、依法应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收回条件的,也要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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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作;土地为城市国有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予以收回。
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收回使用权,除不可抗力闲置外。《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一)未开工开发满一年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具《征收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计入生产成本;(二)未开工开发两年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免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第三十一条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2年、依法应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收回条件的,也要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一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闲置费和增值地价。对限制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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