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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行计价器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价器定额任务后,使用者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本人法定工作时...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计件单价的1.5倍计算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不能补休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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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因此,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工资报酬应当按照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即计件工资以标准工时制度为基础。根据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工资。
在计算计件工资时包含加班费是不合法的,加班应该另行支付加班费。计件工资是指按照生产的合格品的数量(或作业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报酬。加班费则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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