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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一百二十九号)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已经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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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营企业职工休婚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需要批准 2008-11-01 15:51:23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必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合格后,才可以安装、使用。未经允许私自安装接收设施接收卫星电视节目的,属违法行为。 二、按照国家广电总局的规定,地面卫星接收设备是绝对不允许随意出售的,在市场上销售也是违规的。 三、若需安装,必须经文广新闻出版局审核,并报当地文广新闻出版局审批(接收境内卫星节目)。接收境外节目的还必须报省广电局批准。 关于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 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有效遏制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及国家七部委《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法发〔2007〕38号)精神,现就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违法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对擅自安装的单位或个人,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设施,并对个人处5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严禁违法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对擅自销售数额较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相当于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对擅自销售数额较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擅自接收、传送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卫星电视广播节目。对擅自接收、传送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接收、传送节目,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罚;危害国家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已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但未办理许可证的,必须在2008年7月15日前自行拆除,否则,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取缔。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维护正常播出秩序的义务,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查处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八年七月一日
国家对于电动车的行驶有关规定的法律依据依据提现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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