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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的清算,均应依下列步骤展开: 1、成立清算组。 2、展开清算工作。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接管公司财产、...
公司进行简易注销公告的意思是允许企业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30日内向工商部门申请撤销简易注销公告。 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其归集的信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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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注销公告期满后,企业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申请即可。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登记机关应当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一百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简易注销公告的意思是允许企业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30日内向工商部门申请撤销简易注销公告。 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其归集的信息,按规定时间要求及时汇总到工商总局。汇总的信息应与其在本辖区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保持一致。
注销是指由法庭提出的清算,并属于强制清算。不论公司本身、其债权人、公司注册处处长或破产管理处处长均可以提出清盘要求。当清算令发出后,法庭会委派一名清盘人,破产管理处处长亦可以担任临时清盘人,整个程序牵涉多次董事、股东及债权人会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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