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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的清算,均应依下列步骤展开: 1、成立清算组。 2、展开清算工作。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接管公司财产、...
具体条件如下: 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也就是没有开过发票,没有报过税,一般是指只是拿到营业执照,没有去税务局报到过的企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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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注销公告到期后,企业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申请即可。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首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栏积极向社会公告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者约定等信息(强制清算结束和破产程序结束的企业除外),公告期限为45天。注册机构应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的相关信息推向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应推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公告期间,相关利益相关人员和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栏异议信息功能提出异议,简单说明理由。公告期满后,企业可向企业注册机构提出简易注销申请。
企业简易注销公告到期,允许企业在公告到期第二天起30天内向工商部门申请简易注销公告。 具体政策如下: 工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设置提示服务,在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前,要注意企业立即向税务部门办理清算应纳税、收据等清算手续,提高简易注销通过率。 在企业信息填写接口设置简单的注销承诺书下载模块和详细说明,使企业下载填写变得容易。同时,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如不按规定样式上传承诺书)的企业,工商部门可以在企业补正后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允许企业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30日内向工商部门申请撤销简易注销公告。已撤销简易注销公告或者被企业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决定的企业,可以正常办理工商登记事项和相关涉税事宜。 企业再次申请注销时,只能通过普通注销登记程序退出市场。 另外,企业在公告期间,除了履行未完成的义务外,不得持有营业执照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和收据等相关税务。 对于公示的承诺书中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不齐全,存在错误或提交的承诺书与公示的承诺书不一致的,工商部门将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申请。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科所、相关业务科室签字)3份; 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注销决议3份; 3.发票领用薄;(未经营无此项内容)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三证合一只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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