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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其财产独立于任何人,对外独立享有权利或者承担责任。 2、公司的财产是属于公司所有,不能用来清偿...
当公司无财产可执行时: 1、如果是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可以执行其合伙人的财产。 2、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经营过程中,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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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各种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夫妇共同拥有的资产可能被国家强制执行。如果这些债务被认定为是夫妇双方需共同承担的,债权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时,只需以其中任一方作为被告进行诉讼。 当国家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希望对夫妇二人持有的财产进行全面追偿时,可以向司法部门提出请求,将另一位被执行人也纳入该案。 在某些情况下,部分法院可能会允许债权人先通过独自的诉讼程序来解决问题,或者依照法庭的审判结果来决定是否增补新的被执行人。如果法庭同意将夫妇中的另一方归类为债务人的话,那么他们共有的财产就有可能被追回,且夫妇所有的共同财产都将被纳入强制执行的范畴内。 如果被强制执行人仍然未能履行其法律文件所列明的义务,预计将面临一些严重的后果,如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甚至遭到法律的制裁等等。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工作和学习所必须的费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基于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及其营业场所、使用中的运钞车;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为完成公益事业所必须的房屋、器械、设备及其他物品;国家机关的财政性资金及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财物,法院不能执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因此唯一一套按揭房一般情况下不会拍卖。
在理论上,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都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执行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法院也有责任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根据实践经验,当事人应积极委托律师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之后由法院进一步查实并执行。当前,由于案件数量众多、执行人员不足以及相关部门对法院的执行不配合等问题,当事人主动寻找其他途径和线索成为案件成功执行的关键。 目前,被执行人的以下财产属于法院执行的重点,也是律师调查查找的重点: 1. 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2.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3. 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 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5. 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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