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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债务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但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也就是说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民法典》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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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作为法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两者之间债务承担如下:第一、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以其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财产清偿。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属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对企业法人的债务可以由分支机构负责偿还。第二、不具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债务,由企业法人负担。 1、根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由公司承担。 2、根据法律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保证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因此产生的责任,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的,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的,由企业法人负担。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无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在有关保证责任的诉讼中应将该企业法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并承担保证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对公司分立债务的归属有以下两种: 1、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与债权人有债务归属约定。在分立前债权人得知公司即将分离后,可以与公司就债务承担达成协议,约定债务由其中一家公司偿还或者其他偿还方式。 这种情况下债务的承担与法律规定略有不同。
总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诉讼时可以将总公司和分公司列为被告。分公司作为民事责任主体应当有法律依据。第一,根据《公司法》,总行可以在诉讼中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一般判决分公司承担责任,分公司无法承担的,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第二,在执行过程中,总行可以作为被执行人添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分支机构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追加其总部作为执行人。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对此类问题的前后解决方案。为了简单和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当事人最好在诉讼时将其列为被告。由于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仍需法院出具裁定,需要开庭,这样更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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