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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三年吵闹不断分居 妻子诉离婚丈夫索彩礼

2021-01-31
结婚三年吵闹不断,最终不堪忍受的妻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丈夫却要求返还结婚时的彩礼8000元。近日,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依法作出判决。 2003年2月,经人介绍,刘女士和张某登记结婚。由于两人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务琐事争吵,并且长期处于分居状态,感觉到双方矛盾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妻子刘某于2007年2月一纸诉状将丈夫张某告上法庭,要求与其离婚。  法庭审理中,刘女士称,由于自己婚后3年来一直没有怀孕,这引起了丈夫及其家人的十分不满,经常指桑骂槐并对刘女士冷嘲热讽,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则坚持认为,是因为妻子结婚前索要彩礼过多,才导致两人婚后摩擦不断,并称刘某还曾将两人共同财产拿回娘家,最终导致夫妇感情破裂。张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返还结婚时陪送的8000元彩礼,并要求刘某和自己共同承担2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刘某两人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两人均表示同意离婚应予准予。但两人结婚共同生活了3年,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形,遂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请求。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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