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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间超过1年离婚 丈夫欲索回彩礼被驳

2021-01-31
结婚三年吵闹不断,最终不堪忍受的妻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丈夫却要求返还结婚时的彩礼8000元。近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依法作出判决。 2007年2月,经人介绍,刘女士和张某登记结婚。由于两人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务琐事争吵,并且长期处于分居状态,感觉到双方矛盾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妻子刘某于2009年8月将丈夫张某告上法庭,要求与其离婚。   法庭审理中,刘女士称,由于自己婚后3年来一直没有怀孕,这引起了丈夫及其家人的十分不满,经常指桑骂槐并对刘女士冷嘲热讽,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则坚持认为,是因为妻子结婚前索要彩礼过多,才导致两人婚后摩擦不断,并称刘某还曾将两人共同财产拿回娘家,最终导致夫妇感情破裂。张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返还结婚时陪送的8000元彩礼,并要求刘某和自己共同承担2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刘某两人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两人均表示同意离婚应予准予。但两人结婚共同生活了3年,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形,遂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请求。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归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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