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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级消费者协会依法保护...
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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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简称“三包”)或者其他责任。商品在包修责任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更换或者退货的责任,并不得收取折旧费及其他费用。经营者承担包换责任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相同型号、规格的商品;经营者无相同型号、规格商品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经营者不得收取折旧费及其他费用。经营者承担包退责任的,应当一次退清货款,不得收取折旧费及其他费用。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出具发票,需要保修的商品提供保修凭证,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不得以收据、保修凭证等代替发票。
经营者拟订的格式合同、商业广告、店堂告示、服务指南、购物凭证、互联网页面等含有下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一)增加消费者的义务或者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二)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的权利;(三)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的权利;(四)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选择调解、申诉或者提起诉讼解决争议的权利;(五)减轻、免除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六)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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