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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拟订的格式合同、商业广告、店堂告示、服务指南、购物凭证、互联网页面等含有下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一)增加消费者的义务或者让消费者承担...
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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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旅游业务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签订旅游合同,约定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日程、等级标准、价格等提供服务,不得降低标准,不得强制、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转团、并团,不得变更合同约定的旅游线路、旅游时间、游览景点、交通工具、食宿等级、收费标准等内容,不得增加或者减少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
从事摄影、冲印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的质量、数量、价格、时间等提供服务,并将全部照片、底片、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拍摄、冲印的照片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免费重作。经营者造成消费者胶卷、底片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退还消费者冲印费用,并按照损坏或者丢失胶卷、底片价格的10倍予以赔偿。经营者造成消费者数据资料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退还消费者冲印、制作费用,并按冲印、制作费用的3至5倍予以赔偿。消费者与经营者对具有特殊价值的胶卷、底片、数据资料事先达成保价冲印、制作约定的,保价费不得超过保价额的1%;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按照约定的保价额赔偿消费者损失。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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