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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目前没有单独的针对国有企业结算清算期限的规定。 国有企业的解散清算应当适用《公司法》与《企业破产法》。但两部法律对于破产清算的具体期...
解散国有控股公司有: 1、国有控股公司股东大会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决定公司解散; 2、国有控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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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绝对控股股东所作决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在绝对控股的模式下,绝对控股股东利用控股优势未经合法召开股东(大)会径直作出决议,侵害中小股东的表决权等股东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解散股份的划分应当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等费用的之后进行,按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解散股东如何分配资金取决于财产清算,一般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确认公司现有财产和债权大于债务的,应当依法向债权人清偿债务。首先,支付公司清算费;其次,支付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第三,支付所欠税;最后偿还其他公司债务。剩余的财产可以由股东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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