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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国有控股公司有: 1、国有控股公司股东大会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决定公司解散; 2、国有控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等。...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单独规定国有企业的结算和清算期限。《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应司法》和《企业破产法》。但两部法律对破产清算的具体期限没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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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股东解散公司的方式有:1。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2、符合法定情形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不能因为公司损失严重而向法院起诉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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