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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第(一)款章定解散情形下,经绝对多说(2/3以上)通过,也可以不解散公司,而使公司存续。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权解散公司。因为公司的财产是独立的,责任独立且是人格独立的一个组织,公司要解散必须要经过公司的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公司不得不解散的,才可以解散。 2、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主要包括公司陷入僵局和欺压行为两种情形 公司僵局一般是指因股东或董事间矛盾激烈或发生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态,导致公司机构无法有效召集,或者即使能够召集也因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无法达成有效决议,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欺压行为则一般是指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正在或将以非法的、压制的方式行事,使公司财产的管理或处分显著失策,危及公司存立等情形。 二、提起诉讼的股东用尽了其他救济手段,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僵局或欺压行为 这里的其他救济手段,应主要是指公司内部的救济手段,即原告应当用尽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穷尽公司内部自力救济,仍不能解决僵局或者欺压问题的情况下,才可选择诉讼的手段。起诉时,原告股东应向法院提交其行使股东权利解决纠纷或自行协商未果的证据。 三、原告应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可以是一个股东,也可以数个股东合计持有10%,以起诉之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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