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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职工及其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住房消费行为之一的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已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统一提供的,提取业务可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代理。租赁住房位于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员工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6万元。租赁住房位于成都天府新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龙泉驿区、双流区、郫县、新津县,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万元。注:每季度可提取一次,每年不超过四次(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电话查询:咨询电话:96319或12329。
成都市公积金提取条件具体如下: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3)租房自住;(4)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5)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6)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1)退休退休;(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出国定居或在港澳台定居;(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就业,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家庭生活困难的;(六)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的,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迁出本市的;3、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遗赠人应当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治理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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