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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项目法人、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港口建设和生产的统计资料。...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环境事故应急预案、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和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报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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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港口经营包括下列活动:(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二)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的设施和服务;(三)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服务;(四)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和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五)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六)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以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以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七)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港口建设项目法人、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港口建设和生产的统计资料。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撤销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二)港口建设项目法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报送港口建设和生产统计资料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报送;(四)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有关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擅自上岗或者作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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