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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务局行政复议

2022-08-10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直接向青岛市盐务局盐政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盐政处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除此以外,复议申请自盐政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对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盐政处自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由被申请人在法定的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四)盐政处根据行政复议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五)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盐政处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查阅文件和材料; (六)盐政处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提交盐务局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七)按法律规定的期限、方式送达有关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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