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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局行政复议情况说明

2022-06-20
对于盐业局行政复议情况说明的具体情况,以下为详情解答,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的第一项、第二项内容属于政府信息范畴。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腌制用盐属于食盐,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1日重新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程序合法,内容恰当。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的第三项内容,属于向被申请人提出的咨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15年7月1日作出浙台盐公开(2015)01号《信息公开告知书》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处理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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