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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返还购房款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的不诚信或者是欺诈行为所作出的一种惩罚性规定。这种规定的适用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最高...
如果当时对方只是出于销售的目的这样说,那是属于一种营销手段,并不违法。但是如果当初对方隐瞒了主要的信息,导致您做出了错误的判断,造成现在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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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售后回租分两种情形:一、开发商为了促进销售,以取得一定年限房屋租赁权为前提许以优惠价格,租金由开发商取得,相当于开发商收取这部分租金用以抵偿优惠的购房款;二、开发商为了促进销售,购房款上没有优惠,而是许诺售后包租,租金由购房者取得。 2、第二种情形风险非常大,随着市场的不稳定,开发商许诺不一定能兑现,此时购房者的权益必定被侵犯,而且可能涉嫌非法集资。所以建议不要采取此种方式购房。 3、第一种情形,因为房租归开发商取得,而购房者已获得购房款上的优惠,是可取的。但一定要约定清楚房屋在此三年中的维护管理及损毁的法律责任。最重要的一点是房产证的办理时间一定要约定在房屋竣工后一定期限,不能等到租用三年之后才办理。
一房二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本案被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又将房产卖给他人,导致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被告已构成违约事实,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负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开发商双倍返还原告购房款7万元。据了解,2003年5月,家住赤峰市红山区的刘女士与赤峰市XX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约定刘女士在宝峰公司开发的XX定购一套楼房,面积为104.15平方米,基础价为每平方米980元,预交购房款7万元,宝峰公司于2004年1月末交房。合同签订后,刘女士于当日支付了购房款7万元,收据中加盖了宝峰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被告李某的个人名章,李某将该款存在其个人账户内,后二被告未能按期交付房屋。无奈之下,刘女士以XX是李某借用宝峰公司资质开发,二被告发布虚假广告,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致使其受骗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06年6月诉至红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购房协议无效,由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7万元,且支付期间利息,并赔偿损失7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宝峰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为商品房预售协议,被告宝峰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即与原告签订购房合同,属欺诈行为。被告在原告起诉前仍未取得商品房许可证明,购房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支付利息,并按照原告已付款的一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使用被告宝峰公司资质进行房地产开发,是实际出资人,并收取了原告交纳的购房款,应与宝峰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赤峰市XX公司和李某共同返还原告刘女士购房款7万元及利息,并共同赔偿刘女士损失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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