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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原《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还是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都明确规定部分符合安置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岗位安置,这是政策法规赋予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和政治任务。
按照以下格式公示: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温州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温州市退役士兵考试考核工作的通知》(温安办〔2018〕1号)精神,经区政府研究,确定以下15个岗位用于我区2017年冬季转业士官安置。现将岗位公示如下:1。区民政执法大队1名。2、区土地储备中心1名。3、区发改局信用信息中心1名。4、区公路局1名。茶山街道综合服务中心1名。8、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检验大队1名。6、区信访局民情调处中心1名。
转业士官安置政策:作为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民政部办公厅2001年3月颁发的《关于士官转业复员安置问题的复函》第1条指出:“……不管是农村还是城镇的,只要是符合转业条件而本人要求作复员安置的士官均不应安排工作,也不存在发给待分配期间生活费的问题。”而城镇入伍的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士官作复员安置,以及农村、城镇入伍的转业士官安置,均享受安排工作、发给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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