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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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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具体情况,一般情况下可以不逮捕。拘役和管制是一种刑事处罚,是我国刑罚主刑之一;而逮捕是一种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拘役执行条件是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判决后执行的;而逮捕是在案件侦查或者审判阶段,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审判或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拘役和管制不能合并。数罪中有拘役和管制的,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需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得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超过三十五年的,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如果在数罪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被拘役和管制,有期徒刑和拘役执行后,管制仍然必须执行。数罪中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如果被告人犯了两种罪行,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管制刑,或者被判处拘役和管制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并罚。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和管制刑的,选择拘役作为执行刑罚,被拘役吸收。原因如下:1、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刑均为主刑,不适用附加刑与主刑并罚的合并原则.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系三个不同刑种,不适用同种主刑之间并罚时的限制加重原则。3、吸收原则的例子是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是不同的刑事类型。当这三种刑事类型合并实施时,它们是最重的刑罚,吸收较轻的刑罚。这种并罚方法是有期徒刑、拘役和控制刑的最有力参考.惩罚的最终目的是教育和改造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刑的罪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易于改造。并罚的吸收原则可以更好地反映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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