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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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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条是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医学证明文件,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由执业医师亲自诊查之后,根据患者病情治疗需要出具。怀孕不是疾病,不可以因为怀孕开病假。但女职工因为怀孕孕娠反应不能工作期间,可以开病假休息。《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二、要坚持和完善企业伤病职工的休假和复工制度。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伤病职工需要转入长休的,根据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由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作出鉴定,经企业行政批准。要建立定期家访制度,及时了解长休职工的伤、病、残情况变化,及时通知已恢复劳动能力的职工按时复工;根据劳动能力恢复情况,安排一定的试工期或调换适当工作;要加强企业劳动纪律,对逾期不复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可停发伤病保险待遇,并按旷工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能请长期病假的病有: (一)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三)脑中风后遗症;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七)多个肢体缺失;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九)良性脑肿瘤;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十二)深度昏迷; (十三)双耳失聪; (十四)双目失明; (十五)瘫痪;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十八)严重脑损伤;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 (二十六)多发性硬化症; (二十七)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二十八)植物人; (二十九)系统性红斑狼疮; (三十)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 (三十一)原发性心肌病; (三十二)重症肌无力; (三十三)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三十四)坏死性筋膜炎; (三十五)终末期肺病; (三十六)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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