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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你们直接是一个加工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 对于买卖合同中,卖方应当交付质量合格的商品,未达要求,视为违约。那么你可要求对方返还价钱并且支付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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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描述的基本情况,可以判断:1、加工承揽合同依法成立,未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形式合法,受法律保护。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为合同的内容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后者为合同的内容何时开始约束合同当事人的问题。本案中,合同是成立的,在效力上是有效合同,这一点完全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有没有开始约束合同当事人,就要看合同的约定的生效条件了;2、本律师认为,本合同的在第一次2万元的承兑汇票交付时,合同开始生效。一般情况下,合同中约定了24万30%的预付款,预付款到账之日起生效,应理解为全额到账,但是本案中,承揽人基于定作人的第一次2万元的承兑汇票交付行为的信任开始了加工行为,并作出了履行合同的准备,随后又收到了定作人的2万元承兑汇票【虽承揽人的人员在上注明了货款,仍应理解成本合同的预付款(预付款本身也也称作“预付的货款”,只是货款的预先支付而已)。】,介于两次定作人的给付,实际上,定做人已经支付了全部预付款的55.56%(即4万/(24万*30%)),定作人应按照比例计算,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即本合同,定作方应按照13.33万元的合同总价履行合同义务,即还应支付9万元的货款,并提走相当于13.33万元的货物,同时还应承担因过错给你公司造成的损失,即相当于10.67万(24万-13.33万)未提走货物的利润损失。
加工承揽合同不是要式合同,订立加工承揽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要式合同是指签订合同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加工承揽合同不是要式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加工承揽合同不是要式合同。合同可以分为不要式合同与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承揽合同的成立仅需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现不拘形式,书面、口头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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