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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是"招标单位"或"委托招标单位"的别称。指企业经济法人而非自然人。在我国,规定招标活动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 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
1、招标人是"招标单位"或"委托招标单位"的别称。指企业经济法人而非自然人。在我国,规定招标活动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 2、发包人是指具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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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针对此类案件如何处理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原告提供的署有被告的名字,并能证明钱款已经支付给被告,客观上已经达到证明标准,原告完成了举证义务。被告否认签名,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应由被告申请笔迹鉴定,并先行垫付鉴定费。若原被告双方均不愿申请鉴定,应由被告承担败诉后果。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负有证明借条为真的举证责任,签名乃认定借条真伪的重要因素,原告的举证尚未达到证明标准,应继续举证。因此,原告应申请笔迹鉴定,并先行垫付鉴定费。若原被告双方均不愿申请,则由原告承担败诉的后果。
招标人是"招标单位"或"委托招标单位"的别称。指企业经济法人而非自然人。在我国,规定招标活动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 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 招标是否有效,与招标人与发包人是否一致没有必然关系,一般招标及其合同效力按照以下情况来判断: 第一,招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合同的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否则就冒犯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限定,就是无效条款或无效合同。 如果招标人与发包人不一致,分析发生不一致情况的原由,一般只需要招标人及项目符合招投标法所要求的条件即可。
分公司合同签订权限肯定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前提条件是分公司也必须要在当地的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有营业执照的这些分公司和总公司的区别就是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尽管分公司可以独立的签合同,但是法律责任还是要由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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