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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陈述:1、经公证的协议比没有经公证的协议在法律上的证明效力更高,因此为避免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去公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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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父亲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同居,你母亲可向法院控告你父亲重婚罪.若你母亲决定与你父亲离婚,你父亲单位分的房子在婚姻存续期间已取得产权,则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你母亲可以主张取得房子的所有权,然后按对价支付部分房款给你父亲;若有证据证明你父亲有婚外恋,还可要求你父亲赔偿损失及少分财产.在离婚以前,建议多收集你父亲有无其他财产及婚外恋的证据.
首先,现在要看此处房屋的产权归属是谁是否是共同共有 其次,按照你的描述,之所以写成你父亲和你舅舅名字是事出有因,这方面的证据是否有?证人? 再次,你舅妈主张的赠与是否无效,这个确实要综合来看,要想撤销赠与也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 我还是建议,已经被起诉,就要积极应诉,还是要拿着所有材料详细说明前因后果,然后找出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策略
你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若对方已办理过户手续,只能要求赔偿损失。 司法解释规定: 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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