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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规划相应的绿化用地。新区开发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旧区改造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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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一)在树木上刻划或者张贴、悬挂物品;(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三)攀树、折技、挖根,剥损树皮、树干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四)践踏、损毁花草;(五)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等影响植物生长的物质;(六)向树木或者绿地内喷洒、倾倒或者排放污水、污油或者其他影响植物生长的液体;(七)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用火;(八)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临时建筑;(九)在绿地内采石、挖砂、取土、建坟;(十)损坏绿化设施;(十一)其他损害绿化的行为。
绿化建设应当坚持节约资源的原则,实行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相结合,扩大绿化空间。鼓励开展庭院、阳台、屋顶绿化,组织开展高架路、立交桥等建筑物的立体绿化和建筑物立面的垂直绿化。鼓励露天停车场地面种植可以达到遮阳效果的树木。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占用已建成绿地或者规划预留绿地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按照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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