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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哪些东西行政机关可以查封扣押

2021-10-29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对象仅限于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产。因此,查封和扣押的对象是指查封和扣押的目标,主要是指涉及违法行为的场所和财产。涉案场所和设施是指用于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相关设备,如工厂、车间、设备、非法经营的商店、从事黄、赌、毒活动的场所等。涉案财产是指从违法行为中获得的财产或者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原材料、相关账单、文件,如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运输违法物品的车辆、赌博工具、不符合国家乳制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乳制品、非法使用的生鲜乳制品、辅料、添加剂等。查封和扣押的目的是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坏,避免危害,控制风险扩大。因此,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实施查封,扣押对象应具体明确,涉及的场所和财产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查封和扣押的对象可能是证明行政违法行为或责任的证据,也可能是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工具、违禁品、违法所得和违法行为人的各种证照。涉案是指与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有关。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产必须与行政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直接相关,不得随意扩大查封、扣押范围。具体来说,查封和扣押的对象主要有几类:一是作为违法行为的结果。比如卫生部《生鲜奶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封并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制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奶。第二,作为违法行为的工具。例如,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查封与非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非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第三,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例如,《无照经营取缔办法》第九条将查封,扣押对象规定为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第四,涉及违法行为的地方。如《消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相关法规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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