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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自动离职是指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自动离职的职工须承担违约责任,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录用自动离职的职工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
当事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才应当承担责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劳动合同法》关于退休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8条:使用者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全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的;(4)使用者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根据本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6)行政法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况。2、《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方法》退休规定: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使用者带来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使用者以下损失:(一)使用者招聘其支付的费用(二)使用者支付的训练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三)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退休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30天前书面通知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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