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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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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生病或非工伤治疗期间,企业应在规定的医疗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用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人%。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医疗期、怀孕期、分娩期、哺乳期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长至医疗期、怀孕期、分娩期、哺乳期满。3、请病假较长的员工在医疗期满后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单位单独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评估委员会应当按照工伤和职业病残疾程度的评估标准进行劳动能力评估。被认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者非工伤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被认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贴。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食品补贴、中产阶级、夜班、高温、低温、地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5、劳动者生病或非因工伤,经劳动评估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单独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并支付不少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贴。患有严重疾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贴。严重疾病的增加部分不得低于医疗补贴的50%,绝症的增加部分不得低于医疗补贴的100%。劳动法病假工资-短期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根据《上海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有关规定,病假工资的增加部分不得低于医疗补贴的50%,绝症的增加部分不得低于医疗补贴的10%。劳动法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根据上海企业工资期病假工资的工资计算基数:根据《上海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有关规定,病假工资的相关规定,可以下的工资协议确定。(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岗位(岗位)正常出勤位(岗位)正常出勤月薪的70%统一%确定。按上述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出发。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病假工资计算公式: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相应病假工资计算系数。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月工资日×相应病假工资计算系数。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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