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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
股东大会的所有股票都有决定权。这是指在股东大会上表决时,根据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计算表决权,每股是表决权,不是参加会议的股东数量计算表决权。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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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主持股东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的由公司章程自己定。
1、基本会计学公式: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可见,所有者权益中包括出资和负债所形成的资产。 2、企业以其资产向外投资,法律没有硬性规定,但是,如果公司章程有规定的话,应该遵守章程规定,或者依照公司股东会得决议进行。 3、投资的资金来源无非就是公司的投资款、利润、负债。 4、用负债对外投资法律上不存在障碍。
股东表决权又称股东议决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地位享有的,就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议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是指股东基于股东地位享有的,就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议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股东表决权作为一种固有权、共益权,是股东权利的主要体现,与股利分配请求权一样居于股东权的核心。 股东表决权(Shareholders’Votingright)又称股东决议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就股东大会的议案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股东的表决权具有以下性质: (一)表决权为一种固有权。表决权系基于股东地位而从股东权中涌流出来的一种权能,除非依据法律规定,不容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 (二)表决权为一种共益权。表决权之行使固然要体现各自股东的利益和要求,但由于公司的意思表示是由多个股东表决权之行使汇集而成的,表决权之行使又必然介入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此种介入形式既可表现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尊重和促进,又可表现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限制和压抑。由此可见,表决权与自益权大异其趣,当属共益权之范畴。 (三)表决权为单独股东权。这是一股一表决权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诸国公司法之通例。 (四)表决权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前已述及,股东权为民事权利之一种,股东的表决权亦不例外。当表决权为公司所侵害时,股东得以此为由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并得对直接参与此种侵权行为之董事请求损害赔偿;当表决权为第三人所侵害时,股东得依侵权法的一般原则,向侵权人请求停止损害、排除妨碍和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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