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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部分专用基金实行集中管理的办法第三条如何规定的?

2022-09-05
属于下列性质的企业,按规定报经批准的减免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暂不集中:(一)新产品的减免税仍按新产品开发基金管理办法执行;(二)市特困企业减免税用于弥补当年亏损的;(三)年减免税款不足10万元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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