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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非全日制就业的规定:非全日制就业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无需书面协议;从事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可以签订多份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就业不得约定试用...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我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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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务费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我国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到第七十二条,以及《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有以下规定: 1、合同形式及兼职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试用期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3、劳动合同解除及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工资标准及支付周期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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