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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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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关是否发生性行为,只需证明介绍卖淫行为发生且符合定罪标准即可认定介绍卖淫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无嫖客证言介绍卖淫罪的认定:只需证明卖淫行为发生,符合下列定罪标准即可认定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者患有艾滋病或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疾病; (二)引诱、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 (3)引诱、容留、介绍14岁以下未成年人卖淫。
1.有可能涉嫌的罪名是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一个选择性罪名。2.证据要达到确实充分才能定罪处罚。3.只有服务员的口供时不能对罪的,必须结合其他证据佐证。4.首先认定无罪。如果构成犯罪,如果有疾病可以提取保候审,在量刑时提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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