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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
容留”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故意为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这里规定的“容留”既包括在自己所有的、管理的、使用的、经营的固定或者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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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他人卖淫罪;兼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决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引诱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决定》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强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规定处罚,定强迫他人卖淫罪。
涉嫌容留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追诉标准[组织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追诉标准[强迫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七十七条[协助组织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七十八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七十九条[引诱幼女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只要能证明容留他人在自己处所的证据就可以,证据种类很多,只要能证明就可以。比如抓现行、照片、证人证言、录像等等。容留他人吸毒不以自己吸毒为条件。 可供有关部门立案定罪的具体的证据内容如下: (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搜查笔录、人身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相关的场所、器械、物品等的辨认); (二)鉴定意见 吸毒人员的性病检查,尿检、毒品鉴定等;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犯罪嫌疑人注册的社交网站、使用的手机应用中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4.调取的证据要程序合法,证人提供的录音等要有来源说明。 (四)物证、书证 1、扣押的毒品、清单; 2、吸食、注射、装储毒品工具等。 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电话记录、抓获经过、开房记录、发还清单、犯罪嫌疑人户籍信息、身份证、人口信息查询表、工作证、户籍证明信、书信、字条、日记、借条、收据、收缴证明、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书面材料等; 3.被容留吸毒人另案处理以及犯罪嫌疑人有前科的,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 4.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5.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各种说明材料等。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问明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暂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问题,个人有无吸毒史,有无成瘾。 2.容留吸毒时间。应准确到日、时,如不能确定,可固定一时间段后,以特别日期(节假日、生日)为基点综合案发当天的天气等因素进行推算。 3.容留吸毒场所。应问明房间号、室内结构、物品摆设等详细特征。如不确定可尽量说明可确定的附近参照物; 4.容留吸毒的次数,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数量(剂量)、方法、器具等; 5.问明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观犯意,即如何知道吸毒行为并容留的,是否一起吸毒,与吸毒人员是否存在约定,约定的内容,以及容留他人吸毒的目的是什么;问明吸毒人员的基本情况,不认识的应当问明吸毒人员的体貌特征; 6.提供吸毒工具或毒品的时间、地点、提供过程;工具或毒品的来源、放置地点、剩余情况、现在地点,毒资来源或去向; 7.被查获的时间、地点和过程等情况,有否投案自首情况等; 8.犯罪后是否有他人包庇、窝藏; 9.有否其他犯罪事实,有无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线索。 (六)证人证言 1.个人情况,与违法嫌疑人关系,是否吸毒; 2.如何知悉该案件,违法嫌疑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经过、后果等情况; 3.毒品的各类、特征、数量、来源; 4.在公共娱乐场所发生的容留吸毒案件,询问在公共娱乐场所工作的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问明是否知道场所内存在容留吸毒行为,如果知道问明是如何知道的,知道案件的具体情节;同时问明场所负责人在安排岗位和职责时是否有如何逃避公安机关检查的内容等; (七)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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