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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它是指通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并入的公司解散,其法人资格消失。接受合并的公司继续存在,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其合并结果,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均告消灭。新组建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合并成本是指以发行股权证券的形式取得合并后报告主体的股权比例的,应当依法向母公司(即被买方,A公司)股东发行的股权证券数量及其公允价值的计算结果。(1)企业合并可以通过单一交换交易或多个交换交易完成。上述章节中提到的购买日是指买方控制被买方的日期。例如,企业合并是通过单一交换交易完成的,购买日为交易日;如果合并是通过逐步购买股票分阶段完成的,合并成本为每个交易日单个交易成本的总和,对价的公允价值为每个交易日的公允价值。(2)当企业合并成本的全部或部分结算延迟时,应考虑结算中可能发生的溢价或折扣,折现应付金额,将应付金额折现为交易现值,确定递延部分的公允价值。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2、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可以变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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