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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布的意见指出,对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应由生父母作为送养人,并须明确送养意愿。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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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均无力抚养子女。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在一般情况下,父母只要一方有抚养能力,就不允许通过送养转移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是无抚养能力的父母一方,也无权免去有抚养能力一方的抚养义务,将子女送他人收养。
(一)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三)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由送养子女的双亲、收养人共同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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