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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送养子女的双亲、收养人共同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民政部公布的意见指出,对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应由生父母作为送养人,并须明确送养意愿。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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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不受生活困难,没有抚养能力才能送养的限制; 2、收养人不受没有子女和无抚养教育能力的限制; 3、收养人不受法律规定的收养人年龄必须达到35岁的限制; 4、被收养人不受收养年龄在十四岁以下的限制; 5、因为收养人是被收养人的继父,被收养人的送养人一般是其生父或者生母,所以被收养人被收养不受被收养人生父母共同送养的规定限制; 6、被收养人不受其生父母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有优先抚养权的限制; 7、继子女收养不受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的限制;十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应该有明确的愿意被收养的意思表示。
虽未履行法律手续,但已经形成收养事实的,当事人可以申办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公证处办理此类事实收养公证,应当按收养关系形成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审查把关,确认收养关系是否真实、合法。经审查确认事实形成的收养关系真实合法的,应当依法出具公证书。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或公证书确认或公证书确认的收养事实形成之日起成立。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父母有特殊困难,无法抚养子女。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律义务。一般情况下,父母只要一方有抚养能力,就不允许通过送养转移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是没有抚养能力的父母,也无权免除有抚养能力的一方的抚养义务,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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