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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
销售广告一般是购房合同的内容,属于要约邀请;但对商品房及相关设施的开发和销售有重大影响的,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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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购房者从未取得开发商的书面承诺,因此,当上述问题以法律途径解决时,除非开发商继续承认其所作的承诺,否则,只凭一纸广告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在证据方面会显得有些不足。2.《广告法》规定,虚假广告导致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广告主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只有在购房者能够证明开发商的承诺是导致你购买该房屋的原因时,你的权利主张才能得到有力的保护。
售楼广告不是购房合同。 但广告中包含以下内容的,可以视为要约: 1、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涉及的内容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 2、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是房屋及相关设施的; 3、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4、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出现以上四种情形的,售楼广告位要约,可以作为购房合同的内容。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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