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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死亡且留有遗嘱: 夫妻一方死亡,且留有遗嘱将原本属于自己的一半房产赠与配偶的,健在的一方需携带身份证、遗嘱、死亡证明书,产权证等...
如果配偶生前立有遗嘱,可以直接拿着有效遗嘱办理。如果没有遗嘱,则需要按法定继承办理过户。法定继承由其父母、子女、配偶共同继承,需要到公证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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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死亡其房屋过户给配偶的方式:在房主健在的时候,只要带上身份证,遗嘱,配偶死亡证明书,产权证等资料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过户即可;但是如果该房产没有遗嘱,则一般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继承。配偶无法全部继承遗产。
配偶死亡的房产转让,应当办理继承公证和房屋面积测绘或者转让手续;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房产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继承登记手续,办案人员收到并立案受理发放回执,审核后发放新证。
配偶死亡后,房产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一般由其配偶、父母、子女继承。上述人员协商一致,签订遗产房继承协议后,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后,再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产变更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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