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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1)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2)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
化妆品根据产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标识中难以反映产品全部信息时,应当增加使用说明。使用说明应通俗易懂,需要附图时须有图例示。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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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1)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2)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3)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4)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化妆品广告不允许出现下列内容: ①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用和性能有虚假夸大; ②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③使用医疗作用或使用医疗术语的; ④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 ⑤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的言辞的; ⑥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售等方面的数据的未表明出处的; ⑦化妆品广告有违反化妆品卫生许可,使用了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 ⑧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1、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纳税申报。 2、随后,国务院通过了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明确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情形,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依据上述规定及其它税收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深入研究、反复论证,本着“方便纳税人、调节高收入、便于税收征管、突出管理重点”的原则,结合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条款,制订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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