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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不得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化妆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化妆品有说明书的应当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化妆品标识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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