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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协议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标准如下:1、有约定管辖的,按约定管辖处理,但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没有约定管辖的,一般情况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 3、对于其他类型的合同纠纷,管辖地还有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因管辖不明、存在争议或者管辖不便而依法变通、指定下级司法机关管辖的情况。事实上,在刑事领域,可能存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指定管辖需要指定管辖的三种情况是:1。管辖权不明确: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能确定明确的管辖法院,即无人应管的情况;2、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几个机关可以同时依法管理,即可以管理或不管理,经协商仍未确定管辖机关的情况;3、不方便管理:由于客观或紧急情况,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案件管辖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方式确定,如法院所在地发生地震灾害,或法院单位受贿应集体回避。
1、在审理级别上,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2、在管辖类型上,协议管辖限于非专属管辖的诉讼。 3、在表现形式上,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在案件类型上,协议管辖扩大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性权益纠纷”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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