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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部无效合同,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2、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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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单项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 3、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以上四个原则,其中就包括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订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平等。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了解“劳动合同订立的必要条件”的内容。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ask.com小编。
一般来说,合同都是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的确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是有些情况是可以变更的,那么,可变更合同有哪些呢?可变更合同在我国现行《》和《民法典》里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变更事由有以下:①欺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②胁迫。③乘人之危。④重大误解。情形包括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将保管作务赠与);对合同当事人的误解;对合同标准的误解。⑤显失公平。这类合同应予撤销。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机构不得撤销。
根据合同的性质及约定的内容来看,当前我国明确记载的合同种类有15种。 这15中合同分别是买卖合同,供水、电、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贷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运输合同,行纪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居间合同,旅游合同。 分门别类的各种合同服务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但却不能说涵盖了我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为根据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兴的、小众的、特殊性质的合同,这些合同在没有在我国合同法上体现,因而在法学理论上,我们把人们能够叫得出的合同叫做有名合同,例如我们上面所说的15种合同就叫有名合同。而我们根据其性质叫不出名字来,它又确实存在的合同叫做无名合同。 因此可以说我国当前民事合同能叫出名字来的有15种,还有的合同种类是存在的,只是叫不出名字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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