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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咨询:我于2003年7月结婚,我丈夫是日籍华人。结婚后,我一直生活在上海,他则两地来回跑。2007年,他在上海投资的项目结束后就回了日本...
1、要设法了解这两处房产的确切地址; 2、可以去房地产登记部门查询有关这两处房产的确切资料。有关不动产的登记资料,应该都是公开的,可以供人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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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设法了解这两处房产的确切地址; 其二,可以去房地产登记部门查询有关这两处房产的确切资料。有关不动产的登记资料,应该都是公开的,可以供人查询的,但具体如何查阅,各国规定不尽一致。必要的话,可以委托当地的律师办理查询事宜; 其三,在取得相关房地产的登记资料以后,还必须把这些资料送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公证以后再把经公证的资料送到中国大使馆进行认证,经过这些程序后,这些资料就能作为有效证据提交法院。有了这些证据,就能够证明那两处房产属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合理的分割。
只要有合法的婚姻手续即产生法律上的夫妻法律关系。 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分割的前提是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如果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然不存在离婚分割财产的问题。 存续期间的财产并非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约定实行个人财产制度的,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涉外离婚案件的处理相对复杂,建议约时间当面咨询。
外国离婚财产应当平等分割;夫妻协议一致的,可以不平分;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分割,人民法院将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男女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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