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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于代位行使的前提条件、范围及代位权诉讼等一系列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债...
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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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支付代理人是指根据与债券发行人签署的支付代理协议,代理债券发行人向债券投资人偿付债券利息和本金的当事人;支付及财务代理人(dcAc)也就是支付代理人兼任财务代理人(通常如此)的情况下,该代理人还负责债券发行时的债券管理和有关的债券财务事项。支付代理人及财务代理人通常由具有银行业务能力的牵头经理人或经理人担任,在债券发行规模较大的情况下,发行人还可在总代理人之下委托多家金融机构作为支付代理人。
结合我国民法的权利类型,以下权利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1、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权、侵权行为产生之债权等; 2、物权: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3、形成权: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买回权、低销权等; 4、代位权:如果债务人本人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享有代位权,但怠于行使该权利,从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同样该代位权也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5、诉讼法上的权利或公法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时效的权利、代位提起诉讼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和各种登记请求权等。
一、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这就是债权人的代位权。二、债权人代位权的特点是什么债权人代位权特点是: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也就是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比如,B欠A1万元,C欠B1万元,A债权人,C是次债务人,A就可以向C主张权利。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行使,才能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这里应该注意的一点就是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的时候,才能行使代位权。 (3)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并且不能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否则应对由此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实际是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般抗辩事由,都可直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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