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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女职工的产假规定根据以下条文执行。基本产假(顺产)98天+奖励假80天=178天。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产假最多休17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以及地方规定80天。
对于东莞市婚假规定有如下的内容,供您了解: 1、有劳动合同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决定。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按集体合同标准决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职位正常出勤每月工资7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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