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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有哪些职权罢免案件的提出按照宪法规定由谁决定?

2022-02-28
根据十六大党章第十九条的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有六项职权。它们分别是: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修改党的章程;选举中央委员会;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程序第一,提出议案,提出议案的主体为:全国人大主席团、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中央军委、一个代表团和30名以上代表。罢免案的提出按照宪法的规定进行第二,审议议案。1、对国家机关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2、对代表团及代表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第三,表决议案宪法修正案须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其他的法律和决议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通过。第四,公布法律、决议法律议案通过后就成为法律,由国家主席通过发布命令的形式公布。选举结果以及重要的议案,由主席团以公告公布或由主席以命令的形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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